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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_彰化縣驗光師公會反映視力篩檢異常學生,是否可免至眼科醫療院所複查一案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護理師

張貼日期: 2020-05-08 09:36:22 點閱: 1394 (另開新視窗)


1.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4月30日府教體字第1090144975號函辦理。

2.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: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,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。另有關學童視力複檢之診斷及治療,依衛生福立部醫事司意見,應由眼科醫師為之,視力健康檢查複診與矯治回條,不建議增列驗光所。

3.以上函文詳如附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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