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轉知】教育部及銓敘部有關公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,得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之解釋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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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6-07-17 15:07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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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旨: |
轉知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」第8條第4項及「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」第10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1份,及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1號令1份。 |
| 一、 |
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1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54201554B號函暨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2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
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,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或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,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;上開繳費年資,得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、資遣或撫卹年資。 |
| 二、 |
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,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0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,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;上開繳費年資,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、資遣或撫卹年資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