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、第21條、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,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,自115年1月9日施行,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(另見總統府網站: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,檢附修正條文1份。
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、第21條、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。
張貼日期: 2026-01-30 12:02:30 點閱: 111 (另開新視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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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、第21條、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,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,自115年1月9日施行,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(另見總統府網站: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,檢附修正條文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