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教師如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,依規定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,得辦理改敘,有此類代理年資之同仁,請於10/9前告知人事室,以利辦理改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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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5-10-03 11:48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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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 |
有關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,得辦理改敘。 |
一、 |
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,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,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,得提敘1級薪級。 |
三、 |
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091號函,114年9月22日至114年12月21日申請改敘者,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;114年12月22日以後申請改敘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