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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五點,名稱並修正為「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」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(三)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行政規則)1份,請查照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2-06-06 11:59:34 點閱: 295 (另開新視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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